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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 27,630 号法对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文本由日第 824 号法令附件一及其修改案规定。 除其他规定外,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对税法第 97 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并取代了个人和不可分割财产适用的股息百分之十三 (13%) 的税率。对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 - 根据第27,541 号法律第 48条及其修改规定的暂停 - 为百分之七 (7%)。 同样,根据上述第 27,541 号法第 48 条及其修改,对上述所得税法第 193 条进行了修改,并确定上述所得税法第 97 条规定的股息和利润分配税法规定,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三 (3) 个财政期间,无论提供此类股息或公用事业的期间如何,税率为百分之七 (7%)。
通过第 4,478 号一般决议,实施了《所得税法》、2019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第 49 条和第 50 条所述的确定和支付适用于股息和类似利润的所得税预扣 电报号码数据 税的程序,这些款项支付或提供给居住在该国的个人和不可分割的遗产以及国外的受益人。 该决议根据第 27,430 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以及 2018 年 12 月 26 日第 1170 号法令规定的税率确定了从上述股息和利润中扣缴的金额,规定期间为百分之七 (7%)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的期间为百分之十三(13%)。 因此,有必要根据第27,630号法的监管修改调整上述预扣税制度,另一方面,将上述一般性决议的监管参考内容调整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9年12月5日第824号法令规定,以及2019年12月6日第862号法令及其修改批准的税收法规。

立法局、法律事务总局、征收、系统和电信总局以及税务法律技术员和税务总局已采取其职责的干预措施。 该规则的发布是为了行使 1998 年颁布的第 11,683 号法第 22 条(1998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2019 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第 42 条(2019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以及第7 条赋予的权力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法令及其修正案和补充。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 I 章由第 27,630 号法律引入的修改。 第 1 条.-按以下方式修改第 4,478 号一般决议: a) 将第 3 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3 条 - 预扣金额将根据第 1 条中提到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期间产生的股息和利润,采用百分之七 (7%) 的税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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